2025年11月12日,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更新了其關于使用包含11個頂點的楓葉圖案的商標和工業設計的政策,使知識產權申請人能夠更加簡化并直接地包含加拿大國旗上的標志性符號。
此前,申請人在商標或工業設計中使用11個頂點的楓葉圖案必須滿足三個要求:(1)商標必須符合良好的品味;(2)商標或外觀設計申請中必須聲明放棄對楓葉圖案的獨占使用權;(3)所有者不得阻止他人使用楓葉圖案。
現在,商標局不再要求包含11個頂點的楓葉圖案的申請包括對楓葉圖案的獨占使用權的免責聲明(即上述要求(2)),工業設計局也不再以外觀設計違反公共秩序為由拒絕注冊包含11個頂點的楓葉圖案的外觀設計。盡管有這些變化,申請人仍有責任確保他們有權根據《樞密院令》第1965-1623號第4條的其余要求使用楓葉圖案。還建議任何使用11個頂點的楓葉圖案的商標或外觀設計的申請人考慮獲得加拿大遺產部的同意——雖然樞密院令中沒有明確提及,但加拿大政府發布的指導方針建議,使用11個頂點的楓葉圖案需要獲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