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趙婷婷
烏干達作為東非共同體(EAC)重要成員國,近年來與中國貿易往來密切,中國企業在該國的商標布局需求顯著增長。中國連續多年成為烏干達第一大貿易伙伴和主要投資來源國,雙方在基礎設施、農業、數字科技等領域合作深入。據烏干達投資局(UIA)統計,2022年中烏雙邊貿易額突破13億美元,華為、傳音控股等中國企業均在烏干達注冊核心商標。然而,由于烏干達采用“注冊在先”原則,且存在商標搶注現象,中國企業需充分理解其法律體系中的原屬國保護機制(第44、45條),以規避風險并維護權益。
烏干達《商標法》第44條和第45條確立了基于原屬國注冊的商標保護制度,旨在防止跨國商標搶注,同時以互惠原則平衡國內外商標權人利益。本文將分析上述條款的適用邏輯,并與中國《商標法》相關規則對比,最后為中國企業提供合規建議。
一、烏干達《商標法》第44條與第45條的核心規則
1.第44條,即“原屬國注冊的保護Protection of marks registered in a country of origin”,此條款規定了,審查員在注冊階段可以基于他人的原屬國注冊駁回在后申請,不過在實踐中,審查員一般不會主動因此理由駁回在后申請,該條款一般被異議人應用在異議案件中,適用條件如下:
1)系爭商標與異議人原屬國在先注冊的商標在視覺、發音或含義上相同或高度近似,兩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相同或是類似;
2)原屬國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國(如商標在中國注冊,且商品從中國出口至烏干達),且原屬國需對烏干達商標提供對等保護(可參考適用中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條);
3)自異議提交3個月內在烏干達提交與原始國相同的商標申請,且需要不遺余力的使得該商標獲得注冊;
4)系爭商標申請人不能證明其(或其商業前身)在異議人原屬國商標注冊日之前,已在烏干達持續使用該商標于相同商品/服務。
2.第45條,即“基于原屬國注冊無效在后商標注冊Removal of trademark from register on proof of prior registration in country of origin”,此條款規定了,已注冊商標如與在先原屬國注冊沖突的,可予以無效,適用條件如下:
1)申請人需在系爭商標注冊后7年內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2)系爭商標與申請人原屬國在先注冊的商標在視覺、發音或含義上相同或高度近似,兩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相同或是類似;
3)原屬國必須是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國(如商標在中國注冊,且商品從中國出口至烏干達);
4)原屬國需對烏干達商標提供對等保護(可參考適用中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條);
5)原屬國商標在5年內在烏干達有真實使用并且原屬國注冊未滿五年;
6)申請人需承諾在3個月內在烏干達提交注冊申請;
7)系爭商標所有人不能證明其(或其商業前身)在申請人原屬國商標注冊日之前,已在烏干達持續使用該商標于相同商品/服務。
說明:這里需要說明一點,根據烏干達《商標法》的規定,所有移除已注冊商標的程序均為“Removal”,包括但不限于無效、不使用撤銷以及因未續展導致的商標無效等情況,筆者根據中國商標法的類似概念,在這里將此處的“Removal”翻譯為“無效”。
二、中國《商標法》中是否存在對等條款
前面提到了如果想適用烏干達《商標法》第44條與第45條對原屬國注冊進行保護,則原屬國需對烏干達商標提供對等保護,那中國商標法是否存在這樣的對等條款呢?
筆者認為,中國《商標法》目前沒有與上述烏干達《商標法》第44條與第45條形成直接對應關系的保護原屬國注冊的條款,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可以通過適用中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原屬國注冊進行保護,相關條款如下: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此外,中國與烏干達均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可要求烏干達對中國商標提供對等保護。
三、中烏貿易背景下的企業合規建議
烏干達商標法雖然通過第44條和第45條構建了以原屬國注冊為核心的商標保護體系,但在實際適用中依然存在較多難點。
如烏干達為企業的目標市場,則在進入該市場前,建議企業先進行商標布局,在商標的使用過程中注意保留在烏干達的銷售合同、廣告、海關記錄。此外,定期監測烏干達商標公告,對搶注商標積極在初審階段提出異議。即,通過“注冊+使用證據+監測”三管齊下的策略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