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楊國英
引言
《商標法》第44條第1款作為商標無效宣告的絕對理由條款,突破了傳統五年期限限制,成為維護公共利益、規范商標注冊秩序的核心法律工具。該條款明確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這一規定不僅體現了商標法對公共利益的優先保護,更通過“不正當手段”條款強化了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適用。本文將從理論邏輯、司法實踐及典型案例三個維度,探討該條款在商標注冊超五年后的適用規則。
一、絕對理由條款的理論邏輯:公共利益優先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雙重保障
(一)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的區分:公共利益與私人權益的邊界
商標無效宣告制度中,絕對理由指向商標注冊本身的合法性,涉及公共利益保護;相對理由則關注商標權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屬于私人權益范疇。根據《商標法》第44條與第45條的立法設計:
1.絕對理由:包括違反禁用條款(第10條)、缺乏顯著性(第11條)、功能性標志(第12條)、惡意注冊(第4條)及欺騙手段(第44條第1款后半段)。此類情形因直接損害公共秩序或商標注冊制度根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2.相對理由:如侵犯在先商標權(第30條)、馳名商標權(第13條)、地理標志權(第16條)等。此類情形僅在五年內可主張,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除外。
立法目的:通過區分絕對與相對理由,既保障商標注冊的穩定性,又防止惡意注冊行為對公共利益的長期侵害。例如,若允許“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商標長期存續,將損害社會公共文化環境;若放任“以欺騙手段注冊”的商標持續有效,將破壞商標注冊制度的公信力。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化:從抽象原則到具體規則
《商標法》第44條第1款后半段“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被視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的具體化。其適用需滿足三要件:
1.主觀惡意:申請人具有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標注冊的故意。
2.行為違法性:存在偽造文件、抄襲他人商標、大規模囤積等行為。
3.結果損害性:行為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或占用公共資源。
典型表現:
1)欺騙手段:如偽造營業執照、涂改主體資格證明、虛構商標使用證據等。
2)其他不正當手段:如大量搶注知名人物姓名、公共資源名稱、囤積商標牟利等。
二、司法實踐中的絕對理由適用:規則細化與裁判標準統一
(一)時間基準的確定:申請日為主,核準日為輔
司法實踐中,判斷商標是否構成絕對理由,通常以商標申請日為基準,至多延續至核準注冊日。例如,在“邁克爾?喬丹商標案”中,法院明確:若訴爭商標在申請日時未違反絕對條款,即使核準注冊后因使用導致混淆,也不構成絕對理由無效情形。這一規則旨在維護商標權人的信賴利益,避免以事后事實否定注冊效力。
(二)“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綜合考量行為模式與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4條,“其他不正當手段”需滿足“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要件。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從以下維度綜合判斷:
1.商標注冊數量:如申請人注冊數百件商標,明顯超出正常經營需求。
2.商標類別范圍:如跨多個不相關類別注冊知名地名、文學作品名稱等。
3.商標使用情況:如注冊后未實際使用,僅通過轉讓牟利。
4.在先權利關系:如是否抄襲他人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權等。
案例指引:
1.“令狐沖”商標無效案:李時珍公司注冊670余件商標,包括“雅魯藏布”、“珠穆朗瑪”等知名地名及“絕代雙驕”、“綠野仙蹤”等文學作品名稱,法院認定其行為超出正常經營需要,構成“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宣告商標無效。
2.“MCS.AUTOMATIC”商標無效案:申請人注冊大量與他人商標近似的標志,法院認定其目的是通過囤積商標阻礙他人正常注冊,構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
(三)絕對理由的例外:馳名商標所有人的無限追訴權
根據《商標法》第45條,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例如,在“VICTORIA’S SECRET”商標無效案中,維密公司成功宣告他人注冊超五年的商標無效,理由是該商標惡意抄襲其馳名商標,且持續使用會損害品牌聲譽。
三、典型案例分析:絕對理由條款的司法適用路徑
案例一:“貝銘氣模”商標無效案:欺騙手段的認定與例外
案情:溫州叄陸零氣模公司申請注冊“貝銘氣模”商標,提交的營業執照系偽造。王勇超以此為由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裁判要點:
1.法院認定訴爭商標注冊時存在欺騙行為,違反《商標法》第44條第1款。
2.但訴爭商標權利人提供了實際使用證據(如合同、發票),證明其具有真實使用意圖,且未損害公共利益。
3.最終維持商標注冊,但明確“欺騙手段”的認定需結合行為違法性與結果損害性綜合判斷。
啟示:欺騙手段的成立需以損害公共利益或商標注冊秩序為前提,若申請人能證明實際使用意圖且未造成危害,可豁免無效宣告。
案例二:“金太陽教育”商標無效案:虛假材料與商標使用的對抗
案情:張品金申請注冊“金太陽教育”商標,提交的營業執照系偽造。江西金太陽公司提起無效宣告。
裁判要點:
1.法院認定張品金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構成欺騙手段。
2.張品金未能證明對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且其注冊行為具有牟利目的。
3.最終宣告商標無效,強調“欺騙手段”與“未實際使用”的結合將強化無效理由的成立。
啟示:欺騙手段與商標使用情況是判斷無效宣告的關鍵因素,若申請人未實際使用商標,其惡意注冊的危害性將顯著放大。
四、結論:絕對理由條款的未來展望
《商標法》第44條第1款作為商標無效宣告的絕對理由條款,通過明確公共利益優先的立法導向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為打擊惡意注冊、維護商標注冊秩序提供了有力工具。司法實踐中,法院通過細化“欺騙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標準,逐步統一裁判規則,增強了法律的可預期性。未來,隨著商標注冊量的持續增長,該條款的適用將面臨更多復雜情形,需進一步平衡公共利益保護與商標權穩定性,推動商標法向更加公平、高效的制度體系演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