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高楊
一、法律基礎
在美國專利法律體系中,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是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之一,其法律依據源于《美國專利法》第103條。該條款明確規定,即使一項發明與現有技術存在差異,但如果“在發明完成時,要求保護的發明作為一個整體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則不應授予專利權。
而商業上的成功(commercial success)作為證明非顯而易見性的次要判斷因素(secondary consideration),在專利審查和訴訟中扮演著重要的輔助角色。
Affidavits or declarations, when timely presented, containing evidence of criticality or unexpected results, commercial success, long-felt but unsolved needs, failure of others, skepticism of experts, etc., must be considered by the examiner in determining the issue of obviousness of claims for patentability under 35 U.S.C. 103.(from MPEP 716.01(a))
商業成功論證的法理基礎在于其經濟邏輯與法律推定的結合:如果一項發明取得了顯著的商業成功,且這種成功主要源于發明的技術特征而非營銷手段或其他外部因素,則可輔助推斷該發明具有非顯而易見性。因為如果解決方案是顯而易見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市場競爭壓力下容易開發出類似方案并取得同等成功。
二、證明商業成功的條件:法律標準與舉證責任
MPEP規定,申請人如主張商業成功以支持其非顯而易見性主張,則負有證明商業成功的舉證責任。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在專利申請的單方審查程序中,美國專利商標局缺乏收集證據的手段或資源來支持或反駁申請人關于銷售構成商業成功的主張。參見 Ex parte Remark, 15 USPQ2d 1498, 1503 (Bd. Pat. App. & Int. 1990)(民事訴訟中轉移舉證責任的慣例不適用于單方審查程序,因為審查員沒有可用的證據來源)。因此,美國專利商標局必須依賴申請人提供商業成功的有力證據。
此外,對于未包含在被依據 35 U.S.C. 103 駁回的權利要求范圍內的產品的商業成功證據,不能證明其非顯而易見性(參見In re Huang, 100 F.3d 135, 139-40, 40 USPQ2d 1685, 1689 (Fed. Cir. 1996); In re GPAC, 57 F.3d 1573, 1580, 35 USPQ2d 1116, 1121 (Fed. Cir. 1995); In re Paulsen, 30 F.3d 1475, 1482, 31 USPQ2d 1671, 1676 (Fed. Cir. 1994).
三、證據要求與論證策略
在美國專利實踐中,利用商業成功證明非顯而易見性必須滿足一系列嚴格條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關聯性和證明商業成功的指標。
下面我們結合案例World Bottling Cap, LLC v. Crown Packaging Technology, Inc.,來梳理一下在非顯而易見性論證中采用商業成功作為論據所涉及的一些方面。
在該案中,Crown的專利涉及一種玻璃飲料瓶蓋,具體涉及瓶蓋的硬度值,多方復審(IPR)請求人World以顯而易見為由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認定Crown通過商業成功等輔助性考量證明了其專利的非顯而易見性,維持了專利有效。
專利權人Crown成功證明了其生產的皇冠瓶蓋與專利之間的關聯性,盡管所售產品的硬度75遠高于權利要求中的數值,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認為這是“發明利益的最大化,不影響專利與產品的直接關聯關系”。
(一)證據類型
1)市場數據:包括市場占有率變化、銷售額增長、利潤數據等。需要注意的是,僅提供銷售數據往往不夠,必須結合市場背景分析。
其中,市場占有率被認為比銷售額更具說服力。在Crown案中,PTAB指出專利實施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從88.7%上升到95.5%,這近7%的增幅具有很強說服力。
商業成功不分美國或其他國家。MPEP明確指出“國外的商業成功與美國的商業成功一樣,在解決非顯而易見性問題時都是相關的”。Lindemann Maschinenfabrik GMBH訴 American Hoist & Derrick Co.,730 F.2d 1452,221 USPQ 481。
在Crown案中,專利權人通過其在秘魯的瓶蓋制造公司 Packaging Products de Peru (PPP) 實施專利,Crown 提供了PPP公司從2010年至2015年在秘魯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及銷售數據作為證據。World 抗辯指出 PPP已接近市場壟斷,且數據局限于秘魯而非美國或歐洲,但因舉證不足未被采納。
此外,PTAB在Crown案中明確表示“產品更新換代帶來新產品的銷售額增長不能直接作為成功的依據,因為太多變數要考慮”。
2)消費者反應:包括客戶評價和行業反饋等。
此外,行業獎項和競爭對手的抄襲行為也可佐證商業成功。在Crown案中,專利權人提供了主要客戶SABMiller關于PPP更薄瓶蓋的新聞稿,以及產業刊物《The Canmaker》頒發的獎項,這些都被法官認可為有價值的證據。
3)因果關系證據:即,建立關聯性。
這是最關鍵也最難準備的證據,需要證明技術特征與商業成功之間的直接聯系。關聯性“nexus”是商業成功論證的基石,指在專利發明的技術特征與商業成功之間必須存在事實和法律上充分的聯系(factually and legally sufficient connection)。MPEP明確要求證據必須顯示商業成功與專利發明之間存在“充分關聯”。這意味著專利權人必須證明:
i)商業成功直接源于發明的技術特征,而非其他外部因素;
ii)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體現了專利要求保護的所有關鍵技術元素;
iii)成功與技術創新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直接且明確的。
因果關系證據可能包括:
?對比測試數據:顯示新技術產品與舊產品或有競爭產品的性能差異;
?市場調研報告:揭示消費者購買決策中技術因素的影響;
?專家證言:解釋技術創新如何解決長期存在的技術問題;
?時間關聯證據:證明商業成功發生在專利產品推出后,排除其它因素的影響。
(二)論證策略
構建成功的商業成功論證需要精心設計的策略:
1)前期規劃:商業成功論證的準備應始于專利申請階段,而非訴訟階段。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就應考慮納入可能體現未來商業成功的技術特征描述;
2)關聯性建立策略:通過以下方式強化關聯性。如,證明產品完全基于專利技術制造;展示技術特征是產品的核心賣點;提供消費者因技術優勢選擇產品的證據;證明商業成功獲得行業公認,且可跨越不同市場。
3)量化證據優先:盡量提供可量化的市場數據。如,市場占有率的具體變化;銷售增長的顯著趨勢;與競爭對手相比的明顯優勢。
4)多維度證據結合:將商業成功與其他輔助判斷因素結合。如,長期渴望解決但未解決的需求(long-felt but unsolved needs);他人的失敗(failure of others);行業贊譽(industry praise);抄襲行為(copying)等。
在Crown案中,專利權人就成功運用了多維度證據策略,同時提供了商業成功(PPP在秘魯市場的市場占有率的提升)、行業贊譽(產品獲得了行業獎項和客戶公開贊譽)和抄襲證據,盡管抄襲主張最終未被采納,但多因素結合增強了整體論證力度。
四、結語
總的來說,在美國專利實踐中,商業上的成功是一個需要精心準備和論證的有力工具。其有效性完全取決于能否在技術特征與市場表現之間架起一座令人信服的因果橋梁。美國法院在對待“商業成功”的舉證要求上,主流趨勢是非常嚴格的,尤其是在最關鍵的“關聯性”證明上,門檻依然很高。
對于專利從業者而言,成功運用商業成功論證需要深刻理解其法律標準,系統準備證據材料,并戰略性地將其融入整體專利策略。從專利申請階段的未雨綢繆,到審查階段的精準論證,再到訴訟階段的全面展示,每一個環節都關乎商業成功論證的最終效果。
在創新日益成為核心競爭力的今天,有效運用商業成功論證不僅能夠加強專利保護,更能夠真實反映發明的市場價值和技術貢獻,有利于專利制度更好地實現“促進科技進步”的終極目標。
參考資料:
1.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Ninth Edition, Revision 01.2024, Published November 2024